心情日志
07-20 
      

有屋出租业主必睇

       有房屋出租,每个月有租金收,这个在我们老家被称为“地主”,无不令人羡慕!但业主们也会因此有些烦忧,把自已心爱的房子租给陌生人居住,又怕租客不爱惜房子,到处搞得乱七八糟,又怕租客不准时给租啦等。但是这些问题在通过正规的一个租房手续出租,签订了租房协议并收取了适当的押金,再经过自己的火眼金睛物色到一个好的租客,这种情况也是可以避免的!

        今天我要说的主要是关于“房东在未经过租客的允许下把门撬开后,所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,各位房东真的要引起注意哟”。今天晚上(2008年7月20日)看的广州法律在线节目,事情是这样的:一租客因个人原因在租赁合同期内同业主表示不再继续承租,并在需付租金的时间未能及时付租,业主在此情况下,也仔细看了租赁合同,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若租客还未交租,业主有权收回房子”。于是,业主打电话进行催租,但发现无法联系上租客,在合同约定时间过后,业主就约好了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和中介人员,一起开门入屋,并且当时业主也叫物管及中介人员登记了租客的相关物品。谁之,事后租客回来后,发现业主在未得到他同意的情况下入屋了,于是产生了一报复心理,就列出了一些贵重物品丢失了,要求业主赔偿,业主以为当时也找了相关的人一同入屋并清点了物品,会万无一失的,但从法律的角度物管和中介人员是起不了法律作用的。哎,当然业主是未动过租客的物品的,但事情发展成这样也是百口莫辩,最后这事闹到了法庭。法院的最后判决是,业主败诉了需进行部分赔偿,业主成了冤大头,于是就开始了一再的上诉.....

       这个案例要强调的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“业主在未经过租客允许的情况下需入屋时只能找执法部门介入,如警察、国安部等,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,带来不必要的麻烦”。

       希望这篇文章能给业主和我们经纪人一个警示,碰到这种情况了一定要慎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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